日本實施裁判員制度之後,重大犯罪的刑事審判,例如殺人、傷害致死等等,就必須有公民裁判員參與。然而就算此一制度早已上路,事實上,在各種問卷調查資料中顯示,仍有不少人並不想參與審判,原因從擔心自己無法做出公正的裁判,到怕麻煩或者覺得事不關己,各式各樣不一而足。
套用現正上映中的某一部日劇的廣告宣傳用語:在日本,刑事案件一旦進入訴訟階段,99.9%將由檢方獲勝。這彷彿是說,被告幾乎是罪證確鑿的罪犯,才會成為被告,進入刑事訴訟流程。然而事實真的是這樣嗎?閱讀本書之前,雖然知道冤罪的存在,然而從未想像其數量之多,可以拿來整理、歸類、把各種冤罪類型化,寫成一本超過三百頁的專書。閱讀本書時,對於這麼多的冤罪,心裡不免略感驚訝。
作者寫這本書是為了降低冤罪風險,預設的讀者是可能成為刑事訴訟裁判員的一般公民大眾。做為裁判員,最重要的工作,是審視偵查機構針對某一刑案所重建的事發過程,也就是審視檢方如何推定『是誰、在什麼時候、在哪裡,對受害人用什麼方式做了什麼』,思考這樣的推定,是否仍存有『可合理懷疑』之處。除了極少數的刑事案件之外,一宗刑案通常不存在從頭到尾鉅細彌遺的監視錄影。前述『是誰、在什麼時候、在哪裡,對受害人用什麼方式做了什麼』等問題,只能用證詞和證物於事後推敲。然而一旦做了錯誤的推定,將無罪者判為有罪,受冤者很可能遭受諸如死刑的極端不公義,事後完全無法彌補。即使受冤的一方沒被判死(或者判死但尚未執行),在日本,冤罪要澄清,平均要花費三十年以上的時間。因此作者把歷年來的冤罪歸納成各種分類,讓讀者理解,在哪些情境之下,需要特別注意推論的可合理懷疑之處,以及被告遭受冤屈的可能性,期盼藉由公民裁判的『冤罪感』,降低冤罪風險。
作者在書中,將大量的案例,歸納成各種冤罪的類型。例如,現場的第一發現者,有可能反倒被誤判為加害者,而且一旦被錯認為加害者,在重建事發過程時,特別難以排除。車禍現場的發現者無端被捲入車禍事件當中,路人變被告,正是這種情境。類似這樣狀況的冤罪情境,還有被害者的家屬被認定為內部犯罪者。引用作者的說法,『當偵查機關以懷疑的眼光審視家屬、訊問家屬、使家屬自白、再把家屬當成犯人提起公訴時,法院不見得可以確實地發覺被害遺屬是無辜的。』此外,只要嫌犯供述了『我和〇〇〇一同犯案』,那麼,嫌犯的所有犯罪供述,一瞬間全部成為證人的現場目擊證詞。因此嫌犯認識的人容易被牽連為共犯,而且特別不容易澄清冤屈。
這樣看來,只要略為倒楣,每個人都有可能捲入刑事事件。
使用證物或證詞推敲事發經過,對於『是誰、在什麼時候、在哪裡,對受害人用什麼方式做了什麼』等問題,即使是最有力的證據,往往只能說明其中的某一項、或者至多某幾項,無法回答上述所有問題。至於較為薄弱的情況證據,甚至連任何一個問題都無法直接回答。相形之下,如果取得了罪犯的自白,就可以一口氣直接重建案件的整個事發經過。辦案者當然為此全力以赴,自白因此成為冤罪的一大來源。這樣的事不僅在日本發生,在台灣同樣不勝枚舉,從王迎先到江國慶,還有其他仍在訴訟中的諸多案件皆是如此。作者指出這不單只是偵查機關的素質問題,而是審判當中,證據法則結構本身的問題。引用作者的說法:『我們時常聽到「絕大多數的偵查人員是秉持良心且不眠不休地致力於消滅犯罪」,但是即便如此,這與不會強迫取供是兩回事。有時候說不定正是因為「秉持良心且不眠不休致力於消滅犯罪」,所以才強迫被告自白。』
最終能夠降低冤罪風險的,不在偵察而在審判。在某些國家的司法系統當中,公民參與是一種義務。這些國家的研究數據顯示,即使多數的刑事案件當中,職業法官和公民對於刑事案件有罪與否看法一致,但是在那些意見不一致的少數案件當中,法官意見為有罪但公民判定無罪的數量,相較另一種情況高出甚多。這可以解釋為,相較於職業法官,公民抱持著較為嚴格的標準,對於罪行的推定,做出較多的合理懷疑。或者說,相較於公民大眾,職業法官對於無合理懷疑的尺度,有可能受到司法組織的系統影響而造成偏差。
這是好一陣子之前讀的書。最近因為鄭性澤案而拿出來重新閱讀。稍後會再看一遍經典名作《12 Angry Men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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